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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績優人員評選、獎勵與表揚機制

為鼓勵長期投入防災教育推動表現優異人員,本計畫針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業務科 室承辦人員」、「防災教育輔導團」、「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辦理或從事防災業 務教職員工(含教保服務人員)」等人員研擬「防災教育績優人員評選、獎勵與表揚機制」,

預計於109 年完成遴選作業,並於防災校園大會師活動執行表揚,持續與業務單位討論定稿。

一、參加對象

(一)政策執行優良類(A):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業務科室承辦人員、各縣市防災教育輔導

(二)輔導教學優良類(B):各縣市防災教育輔導團成員、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

計分

類別 遴選資格 提報文件說明 分數計算

辦理或從市防 災業務教職員 工(含教保服 務人員)

校可精進作為,以及未來策進目 標等說明(500~1,000 字)。

如為學校防災業務人員,提出學 校防災教育推動規劃、學校可精 進作為,以及未來策進目標等說 明(500~1,000 字)。

及未來策進目標等說明,至多 15 分。

提出學校防災教育推動規劃、學 校可精進作為,以及未來策進目 標等說明,至多15 分。

3 年內曾獲行政院頒發推動災害 防救業務有功(公文或獎狀),每 年3 分。

3 年內曾獲教育部或其他中央部 會 頒 發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有 功

(公文或獎狀),每年2 分。

3 年內曾獲縣市內頒發推動災害 防救業務有功(公文或獎狀),每 年1 分。

備註:前述「3 年」係指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8 月 31 日止。

資料來源:本計畫製表 三、遴選流程

遴選流程[圖38]從徵選公告後,由各參選人員送件,進行資料初步審查並辦理遴選會 議,遴選結果經核定後公告。

38 防災教育績優人員評選審查流程

四、獎勵機制

(一)「防災教育績優人員」各組獲獎最少 3 名,頒發獎狀以茲獎勵,並請所屬教育行政主 管機關核予記功1 次[表

23]。

23 防災教育績優人員評選獎項額度分配表

分類

獎項 政策執行優良類 輔導教學優良類 合計

防災教育績優人員 3 名 3 名 6 名

(二)獲選名額得經遴選會議決議增加、減少或從缺,獲獎人數不得高於參選人數之5%(含)。 五、表揚方式

獲獎人員將於教育部部防災校園大會師活動公開表揚,公開表揚時程則另行公告。

六、獲選人員應配合事項

(一)獲獎人員須提供相片或相關績優事蹟實錄資料,製作得獎手冊。

(二)獲獎人員參選資料應授權本部運用於本計畫相關宣導或成果展現(參選資料之所有權 仍歸參選人員所有)。

(三)獲獎人員應受邀擔任本部防災教育推廣大使協助本部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或代 表接受相關媒體專訪。

(四)獲獎人員應配合撰寫執行經驗乙篇,並投稿刊登於本部《防災教育花路米》電子報;

另須配合至所屬縣市學校或防災教育輔導團工作坊或研習課程辦理經驗心得分享乙次。

(五)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本部保有計畫解釋權及最終決定權。